
昆山商標注冊 -微信商標案終審維持原判,原告或將申請再審
備受社會關注的"微信"商標案在北京高院終審宣判。法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創博亞太公司申請的"微信"商標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說法不當,但在這家公司指定使用服務上缺乏商標注冊所必須具備的顯著特征,因此,商標注冊申請違反了《商標法》規定,一審法院裁定結論正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認為這意味著,我們所熟悉的"微信"這個詞,在"信息傳送、電話通訊"等領域到現在為止仍然不是一個注冊商標。
騰訊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即時通訊服務――微信,并在三天后提交了"微信"圖文商標注冊申請。截至2015年一季度,微信這一即時通訊服務的月活躍用戶已達5.49億。然而,另一家公司創博亞太(山東)科技有限公司卻因"微信"商標歸屬,將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原因是這家公司稱它在騰訊推出微信前,就已經申請了"微信"商標,因公示期內有第三人提出異議被駁,于是提起行政訴訟。而法院一審以騰訊微信普及已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為由駁回。創博亞太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本案終審審判長焦彥在宣讀北京高院的判決書時指出,原審判決對創博亞太公司申請"微信"商標"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的判定錯誤:"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由中文‘微信’二字構成,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有可能會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同時,創博亞太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也難以認定"其他不良影響"的存在。"
不過,北京高院認為,創博亞太公司申請的"微信"商標的時候,指定是使用在"信息傳送、電話業務、電話通訊、移動電話通訊"等服務商。但從"微信"二字的中文字面意義上來理解,在上述服務項目上缺乏顯著特征。而且創博亞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微信"商標經過使用,因此認定,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對于今天的判決,原告代理律師表示遺憾:"我們應該要申請再審,等我們研究以后吧,具體措施我們到時再以法律書面形式,按程序去走。"
而被告方則沒有對判決結果作出正面回應:"如果您這邊需要采訪請向工商總局提出采訪請求,總局方面會統一安排采訪。"
長期關注此案的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表示,和一審相比,終審判決的理由相對令人信服。特別是在對創博亞太公司申請"微信"商標是否會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認定上:"在騰訊的微信出現之前,‘微信’這兩個字本身并沒有一眼看上去會產生什么不良影響的認知,只不過說因為它并不是大家所熟知的騰訊公司在線申請的,而是其他公司在線申請,你就認定為它有不良影響,這樣的理由大多數人都沒法接受。而且如果(理由)成立之后它會對整個行業產生一個沖擊,尤其是對中小企業的創新是有抑制作用的。"
提示案件對于今后企業在商標保護策略上是有一定啟示作用的:"不管是對創業創新企業,還是大企業,最基礎的邏輯是:如果你有了新業務你都應該提前、主動、積極地去做商標的注冊和保護;第二,對于創業者來講,如果你決定做一個項目,商標注冊只是第一步,最重要的還是要讓大家使用起來,讓你的商標和你的服務建立起緊密聯系,才能讓這個商標產生更大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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